國產動畫明抄《反斗車王》 維持原判賠13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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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12/22 11:53

最後更新: 2017/12/22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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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和彼思動畫(Pixar)等控告內地電影《汽車人總動員》,抄襲原創作品《反斗車王(Cars,內地譯賽車總動員)》,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維持原判,裁定內地電影公司侵權,需賠償逾135萬元 (人民幣,下同)。

國產動畫電影《汽車人總動員》2015年7月在內地上映時,迪士尼公司、彼思卻發現,這部電影從名稱、動畫形象到宣傳海報,都涉嫌抄襲了《反斗車王》系列電影;因此將這部中國動畫的出品方藍火焰公司、發行方基點公司、及在網站上傳播了該片的聚力公司訴至法院。

國產動畫角色 與《反斗車王》如孖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去年12月一審認為,《汽車人總動員》及海報中的K1、K2動畫形象,與迪士尼公司、彼思在《反斗車王》及《反斗車王2》中創作的「閃電麥坤」,「法蘭斯高」動畫形象實質性相似,構成著作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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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總動員」與港版「反斗車王」車王海報比較。

同時,《汽車人總動員》的電影海報將「人」字用「輪胎」圖形遮擋,在視覺效果上變成了《汽車總動員》與《賽車總動員(反斗車王)》僅一字之差,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故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法院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藍火焰公司賠償迪士尼公司、彼思經濟損失100萬元,基點公司對其中8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藍火焰公司與基點公司共同承擔迪士尼公司、彼思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35萬餘元;即侵權方,實際賠償合共135萬元。

中方公司上訴 自稱有創作元素非抄襲

一審判決後,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出上訴,他們認為,擬人化的表達方式有限,一審法院只認定《反斗車王》中的「閃電麥坤」、「法蘭斯高」擬人化具獨創性,但卻沒有將公有領域的元素排除,屬認定錯誤。

上訴方又稱,《汽車人總動員》中的K1、K2與「閃電麥坤」、「法蘭斯高」動畫形象的細節性元素不同,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汽車總動員」與內地版「賽車總動員」車王海報比較。

上訴方還稱,涉案電影名稱是《汽車人總動員》,藍火焰公司與基點公司也一直對外宣傳該電影是第一部賽車類國產電影,電影票上也明確寫明《汽車人總動員》,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山寨」出品方 曾指迪士士「濫用法律」

但法院不接納上述解釋,並指《反斗車王》作為迪士尼公司、彼思的系列電影名稱,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而上訴方是故意混淆。因此維持一審判決不變。

據了解,被指山寨的《汽車人總動員》導演,在一審有結果後,還曾公開指正版--迪士尼公司「濫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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